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億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聰麟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蓁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許仁澤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仁澤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被告之代表人業已變更為許仁澤,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