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吳永福
- 原告
- 吳永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甘龍強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左鎮區公所
- 代表人
- 謝松益
- 訴訟代理人
- 楊俊彬
- 參加人
- 顏朝興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51號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因認本件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該聲請解釋案業經憲法法庭於114年2月26日作成114年憲裁字第2號裁定。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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