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焦名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李怡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焦名薇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孫韻斐 參 加 人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焦經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原告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 取自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聯公司)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099,927元,經被告歸課核定綜合所得淨 額2,891,927元,應補徵稅額410,978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4倍罰鍰164,391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主張陞聯公司所發放之盈餘為參加人所領取,原告自始未有該所得,關於原告訴請撤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 鍰之爭議,其判決結果將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