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焦名薇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秀
- 訴訟代理人
- 孫韻斐
- 參加人
-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焦經國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以原告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取自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聯公司)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3,099,927元,經被告歸課核定綜合所得淨額2,891,927元,應補徵稅額410,978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0.4倍罰鍰164,391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主張陞聯公司所發放之盈餘為參加人所領取,原告自始未有該所得,關於原告訴請撤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之爭議,其判決結果將使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