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中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依舊法審理。其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上訴或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8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應依同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