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 原告
- 呂宜峰
- 訴訟代理人
- 張羽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司涵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顥程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陳世仁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廷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陳聖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煒涵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宜
- 被告
- 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楊文松
- 訴訟代理人
- 陳偉緣
- 參加人
- 寓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乃豪
- 參加人
- 富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榮波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 律師
- 參加人
- 元闊建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素敏
- 參加人
- 蔡火成
趙榮波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之程序標的原處分一(被告新化地政於107年3月28日准予分割登記)、原處分二(被告歸仁地政於107年3月19日准予分割登記)、原處分三(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7)南工造字第02360號等137件建造執照)、原處分四(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7)南工造字第04780號建造執照),須以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15日府農畜字第1060988137號函(前處分一)廢止系爭容許使用同意函及大山畜牧場登記證書及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19日府工管二字第1061092781號函(前處分二)廢止系爭舊建築執照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各該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農業發展條例事件、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建築執照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農業發展條例事件、111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建築執照事件,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亦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40號判決、113年度抗字第289號裁定、113年度上字第641號判決、113年度抗字第290號裁定駁回上訴及抗告確定終結在案,有上述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本院卷3第97-148、181-220頁)附卷可以證明。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