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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使用費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韋岑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告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石川則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
被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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