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彥君廖建彥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更四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參加人
沈陳錦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更四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一、提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項規定之委任狀,或提出證明文件釋明上訴人具第49條之1第3項之資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行政訴訟法:
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項、第5項:(第1項)下列各
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第3項)第1項情
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
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
授、副教授。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資格。三、專利行政事
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資格。(第4項)第1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
當事人之配偶、3親等內之血親、2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
二、符合前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規定。(第5項)前2項情
形,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四字第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