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代表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李政學
何旭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