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國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表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何旭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