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有土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莉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何旭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