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石川則男、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廖泰翔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川則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鄭 郁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