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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使用費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林韋岑

  • 當事人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大寶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川則男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蘇偉哲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吳佳真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法 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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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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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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