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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協明孫奇芳邱政強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抗字第1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同時聲請救助,惟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復於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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