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 告
- 利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李承晉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君 律師
- 被 告
-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 代 表 人
- 姜淋煌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彪
- 王亮元
- 薛光琮
- 參 加 人
-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胡雪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檢具相關文件,就已獲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置之坐落臺南市楠西區灣丘里灣丘88-8號殯葬設施,關於核准事項之設置申請人為參加人、設施名稱為「台南縣楠西鄉私立福龍寶塔」,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將設置申請人變更為原告、設施名稱變更為「臺南市楠西區私立金匱寶塔」,遭被告以112年5月5日南市民生字第1120553641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已獲被告核准為上開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之權利將受損害,應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