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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協明邱政強孫奇芳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利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晉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姜淋煌
訴訟代理人
蔡錦彪
王亮元
薛光琮
參 加 人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雪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檢具相關文件,就已獲改制前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置之坐落臺南市楠西區灣丘里灣丘88-8號殯葬設施,關於核准事項之設置申請人為參加人、設施名稱為「台南縣楠西鄉私立福龍寶塔」,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將設置申請人變更為原告、設施名稱變更為「臺南市楠西區私立金匱寶塔」,遭被告以112年5月5日南市民生字第1120553641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已獲被告核准為上開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之權利將受損害,應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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