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勝利建築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游筱如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彬翰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代表人
- 李明峯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 律師
黃郁庭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加被告辦理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楠西分隊新建工程」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12年6月19日南市消秘字第1120015529B號函,通知其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擬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乃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112年7月24日南市消秘字第1120018108號函之之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被告就系爭採購案,以原告施工不當致生損害賠償為由,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現經臺南地院112年度建字第56號審理中,並委由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工程進度落後百分比等項目鑑定中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被告民事準備四狀、臺南地院113年4月12日南院揚民永112年度建字第56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09至515頁、第517至518頁)。因本件原告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契約情節重大,牽涉民事訴訟事件之認定,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臺南地院112年度建字第56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