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訴字第447號
- 原告
- 吳俊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新化區公所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府法濟字第11312111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3頁)、本院113年度救字第62號裁定【本院113年度救字第62號卷(下稱救字卷)第81至84頁】及本院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35頁)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救字卷核閱屬實。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低收入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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