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全字第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翁培祐
- 代理人
- 廖韋昕
- 相對人
- 歐貝全球服務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代表人
- 林尚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6,856,792元範圍內為 假扣押。
二、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6,856,792元,或將債權人 請求之金額新臺幣6,856,792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 押。
三、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第2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查獲民國108至110年間短漏報銷售額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854,354元,核定補徵營業稅2,742,717元,並裁處罰鍰4,114,075元。而債務人係從事代遊戲玩家購買遊戲內所販售之遊戲幣或寶物,依營業稅籍所示,債務人目前仍正常營業中;而查調110至112年間營業稅年度資料進項來源,顯示仍持續向遊戲廠商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且為其主要進貨對象。若未及時向現存遊戲幣或寶物執行稅捐保全措施,無法讓債務人有繳清稅捐之意願;又查債務人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清單,其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僅有2筆利息所得合計209元,且債務人以買賣虛擬之遊戲幣與寶物為主,倘俟滯納期滿始移送執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核定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附卷為證。而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6,856,792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業經釋明,且債務人亦未就上開金額提供足額之擔保,依上開規定意旨,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聲請免供擔保在該範圍內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行,因此債務人如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結論:聲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