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陳木榮
- 送達代收人
- 陳騰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庭佑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丁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債務業已清償,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請准撤銷(債權人誤為撤回)假扣押等語。則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