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再字第12號
- 聲請人
-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榮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1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再審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9條之3規定,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應依同法第49條之1第7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71頁)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