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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廖建彥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抗字第15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2年度監救字第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抗告人雖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併同時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3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本院卷第21-23頁)可稽。嗣本院審判長復於113年7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31頁)可考。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本院卷第41-47頁)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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