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抗字第25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