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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抗字第25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雖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等存卷足憑。從而,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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