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