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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彥君廖建彥黃堯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救字第37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符合格式,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因書狀不符合格式,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補正後仍顯然不符格式,依上述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不合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

法 官 黃 堯 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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