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證據保全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孫國禎林韋岑曾宏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聲再字第80號

聲請人
蔡燿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7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1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即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惟訴狀未載明相對人及其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於同年9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9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8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證據保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