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 原告
- 許瑞珊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潔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寧 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黃偉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祈綾 律師
- 參加人
-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益齊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蔡㚡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9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原董事長許國松前於民國112年9月間死亡,參加人之原董事許益齊於112年10月4日召集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會中通過決議補選許益齊為新任董事長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參加人遂於同年10月18日檢具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被告申請辦理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解任、補選董事長變更登記,另原留存之公司印鑑變更備查。嗣因原告對系爭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等有爭執,於同日具函向被告表明公司印鑑並未遺失,請被告詳予查明。案經被告函請參加人說明及補正有關書件,並於參加人同年月24日申復及補正文件後,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12年10月25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變更登記及備查。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原處分之適法性牽涉參加人系爭董事會決議是否無效或不成立之認定。關於參加人系爭董事會決議是否無效或不成立等之爭執,原告已另案提起民事訴訟,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判決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在案,有該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該案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亦有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函送上訴公函在卷可憑。本院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兩歧之考量,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條文,裁定如主文。至前開民事判決主文雖確認訴外人許益齊與參加人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惟業經參加人、許益齊分別提起上訴,迄未確定,且參加人董事長現仍登記為許益齊,是本件暫無變更參加人代表人記載之必要,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