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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彥君黃堯讚黃奕超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表人
黃莉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 設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代表人
黃偉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 律師
參加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樓之1
代表人
蔡麗環 住同上
設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設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0號12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南市東區平實段2、3、5、6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府都更字第1131145179A號公告核定參加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暨「擬定系爭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更計畫案」計晝圖書。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實施系爭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之實施者,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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