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 原告
-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姿娜
- 訴訟代理人
- 鄒孟昇 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振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 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然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智慧型火災定位預警系統(採購帶安裝)」採購案。嗣被告接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363號、第7364號、112年度偵字第22730號起訴書,認原告涉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事,經通知原告陳述意見後,被告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認原告符合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乃以民國113年5月31日油採購發字第00000000000號書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原告不服,循序提起異議及申訴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檢察官提起前揭公訴後,分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訴訟事件繫屬中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原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原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其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結果相涉,具有高度關聯性,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