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林彥君、黃奕超、黃堯讚
- 當事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明 訴訟代理人 姜威宇 律師 詹祐維 律師 張嘉真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黃 奕 超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 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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