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 原告
- 威航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航德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代表人
- 廖泰翔
上列當事人間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原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合法送達(寄存於大樹九曲堂郵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是依前揭規定,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