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崔倫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石崇良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代表人
- 姜至剛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被告衛生福利部應由石崇良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衛生福利部之代表人為邱泰源,惟已於民國114年9月1日變更為石崇良。因新任代表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上述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一所示。
四、次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除去渠等於110年11月12日刊登在官方網站之新聞稿,提起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被告機關所在地均為臺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故裁定如主文二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