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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邱美英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告
陳○○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 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參加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官 邱 美 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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