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光復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訓練所
- 代表人
- 黃偉光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明定。準此,必須當事人所爭執事項屬公法上爭議,始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又我國訴訟制度採二元制,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各司其事實之認定及審判之職權,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議,其訴訟事件由行政法院審判,至於廠商得標之後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衍生終止或解除契約爭執,屬私權爭議,非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自無審判權。另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二、原告參與被告之「113年度教材印製」採購案,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375,000元得標;嗣於履約階段,因原告第一批及第二批交貨皆逾期履約,嚴重影響被告訓練業務之執行,被告乃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2.7.2條規定,以民國113年6月25日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終止契約。原告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經工程會通知原告申訴書所涉係於履約過程中發生之爭議,請其考量是否改提調解,如仍欲提出申訴,須補繳審議費,惟原告未繳納審議費,亦未改行調解程序,工程會遂以113年9月20日訴字第1130208號申訴審議判斷書為申訴不受理之決議。原告仍表不服,於114年1月8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被告要求交貨之項目非採購之113年度教材印製,原告一直抗議同時亦按被告要求項目交貨,第一次付款僅8,000及110,000元,致原告無再交貨,同時亦未向被告請款迄今等語,經核屬廠商得標後採購契約履約問題之私權爭執,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
三、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查本件被告所在地係位於○○市○○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