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全字第12號
- 抗告人
-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德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抗告人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4月11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114年4月28日(星期一)即已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4年4月29日始提出抗告狀,亦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