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孫國禎曾宏揚林韋岑

  • 當事人
    黃金火簡元宏洪崑銘章啟東邱顯全朱莉萍邱晨揮余明同林燕賢李俊賢杏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金火 簡元宏 洪崑銘 章啟東 邱顯全 朱莉萍 邱晨揮 余明同 林燕賢 李俊賢 杏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00元及自本裁定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第1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項)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3項)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第1項)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 訴之當事人負擔。……。(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4千元。……。」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一、訴願決定、異議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4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是依首揭 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起訴時所預納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鄭 郁 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