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林承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遮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同法第57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院受理聲請人之聲請遮隱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