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侯陸太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 代表人
- 邱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114公審決字第716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七、當事人就 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 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準此,當事人對於已經起訴 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當事人不得復以他造為 相對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 更行起訴,乃指前後兩訴係就相同當事人及同一訴訟標 的,求為相同之判決而言。
二、查,原告係被告所屬93支局(即佳里郵局)業務佐資位郵務工作員,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自請退休生效。被告前於113年12月25日以南人字第OOOOOOOOOO號令,審認原告未依規定處理郵件及服務態度不良,受顧客指控,經查屬實,依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第7點第28款規定,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114年9月30日114公審決字第716號復審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繫屬審理中。原告另就本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67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即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6號)。
三、原告因系爭獎懲事件對被告提起之行政訴訟,除本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6號,於114年10月29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外,就同一事件,另案向本院起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於114年10月28日起訴)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卷宗閱明屬實。且有原告所提書狀附卷(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卷第21-173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67號卷第9-159頁,兩者書狀為一式二份之相同內容書狀)可以證明。原告既在本件繫屬之前,即對相同之被告,就同一事件向本院另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起訴,雖該案增列復審決定機關保訓會為被告,惟就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部分,原告在前述事件繫屬中,另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部分即屬重複起訴。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本件之訴,屬重複起訴,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