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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光秀呂佳徵林石猛陳光秀楊惠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
實城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百九十年九十二月十Q日台八九訴字第二七七九二號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光 秀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周 良 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呂 佳 徵

                     法 官   林 石 猛

                     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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