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實城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九訴字第二七七九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於再訴願卷可稽,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八日起算(因原告係設於高雄市,毋庸加計在途期間),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四非例假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起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顯已逾二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