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五號
- 原告
- 冠弘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申請退還溢繳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台北縣稅捐稽徵處係屬公法人之機關,且其所在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十八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 二 庭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