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 原告
- 冠興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