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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光秀李協明楊惠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二號

原告
永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董事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台八九訴字第

二六四二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楊惠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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