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林茂權江幸垠戴見草

  • 當事人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行 政訴訟法第十三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戴 見 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藍 慶 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