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二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二號
- 原告
- 上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右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台財訴字第○
九○一三五二七三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二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