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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
盧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

送達予原告,應再開辯論程序,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朱景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敍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茂權

                      法   官 邱政強

                      法   官 蘇秋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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