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行 政訴訟法第十三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戴 見 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藍 慶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