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江幸垠李協明簡慧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人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七號 再 審 原 告 朝陽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再 審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又判決已經確定,而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當事人得提起再 審之訴,固為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明定。惟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聲請 再審者,除本於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者,專屬原高 等行政法院管轄者外,乃專屬為判決之原(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此觀同法第二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六七號判決,係以固定污 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操作許可證,其應記載之「負責人」與公 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上所應記載之「負責人」,彼此之間涵義 不同,故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就「操作許可證所應記載負責人」之解釋有所不 妥等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顯非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 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依上開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曜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