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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光秀李協明楊惠欽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
頂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鄭宗典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楊惠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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