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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印花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光秀楊惠欽李協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德美

右聲請人因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

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甲○○」,應更正為「吳德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上述規定。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之處,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蔡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惠欽

法 官 李協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印花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