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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呂佳徵蘇秋津林勇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凃啟夫律師
被告
高雄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敏蕙律師、凃啟夫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凃啟夫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黃玉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

法 官 蘇秋津

法 官 林勇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