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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綜合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光秀李協明楊惠欽
  • 法定代理人
    鄭宗典、許虞哲

  • 當事人
    甲○○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宗典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 局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本件訴訟,現 猶在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而本件原告係就訴外人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三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擴充設備,因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認該增資計畫未 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取得完成證明後三個月 內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辦理緩課股東所得稅,致不符緩課所得稅要件,而 被核定八十四年度營利所得為爭執;然本件兩造所爭執之系爭營利所得是否符合 緩課要件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故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協明 法 官 楊惠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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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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