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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呂佳徵林勇奮蘇秋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
融融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

訴字第一○五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文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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