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 原告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旗山糖廠
- 代表人
- 甲○○ 廠長
- 訴訟代理人
- 涂啟夫 律師
- 被告
- 高雄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旗山糖廠代表人「陳國彥」廠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甲○○」廠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