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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江幸垠林石猛戴見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安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台財

訴字第0九一0000一0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嚴寶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江幸垠

                     法   官  林石猛

                      法   官  戴見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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